(2017)粤140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科夫与廖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夫,廖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612号原告:李科夫,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廖志彬,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李科夫与被告廖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科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科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科夫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