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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科夫与廖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夫,廖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612号原告:李科夫,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廖志彬,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李科夫与被告廖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科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科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科夫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