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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建荣与张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荣,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荣,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张毅(曾用名张艳),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受理了李建荣申请执行张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毅所有号牌为川RY21**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永兵(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