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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408张建中与梁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梁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2408号原告:张建中,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梁建,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原告张建中与被告梁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彦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中、被告梁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水泥货款105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原告给被告送一车金月水泥计105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梁建辩称:我用原告的水泥属实,该笔欠款是我们买卖水泥业务中的一次。因为我的厂子被环保部门查封停产了,造成了很大损失,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找我要钱都没找到我本人,我也给原告留电话了,我让他把卡号留给我,我有钱的时候把钱转给他,还没等我把钱转给他,他就起诉我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建因经营需要购买原告张建中水泥,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数额为10500元的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水泥货款10500元及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中与被告梁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结算后,被告未给付原告货款,故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中货款10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梁建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仝 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