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文娟与刁明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娟,刁明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596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吴志锋,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浩翔,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刁明信,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陈文娟与被执行人刁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本院辖区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共登记有以下房产:1、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东怡新区东雅园3座2梯502;2、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广华南路29号广华苑13座301;3、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东环路108号901;4、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东环路108号902;5、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东环路106号1101;6、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东环路106号1102;7、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富豪山庄映绿华庭3街5号102;8、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广路232号富豪山庄临居1幢102号。上述房产现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该院参与对上述房产处置变现后的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关洁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