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习刚与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习刚,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352号原告杨习刚,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被告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人民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滨,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启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习刚玉被告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习刚撤回对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习刚负担。审判员 周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