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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周容与甘雨林甘小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周容,甘雨林,甘小玉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04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周容,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甘雨林,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甘小玉,女,汉族,199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XX、周容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雨林、甘小玉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XX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XX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博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