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海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522号之一被执行人林海山,男,199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岳未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海山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9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林海山盗窃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