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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占义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义,刘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占义,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案由:���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人王占义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9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82.7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鹤壁黎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219.92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69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