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明伟与被执行人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伟,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唐明伟,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梁磊,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伟与被执行人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梁磊家庭共有的杨建军名下的906030300010101855965账户,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磊家庭共有的杨建军名下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90603030001010185596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家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