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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友军与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友军,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158号原告:肖友军,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明路G区2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友军诉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友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唐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