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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丽棠与麦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棠,麦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499号原告:陈丽棠,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麦煜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棠诉被告麦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麦煜明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告陈丽棠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为57元,由原告陈丽棠负担。审判员  郭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道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