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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福利与钱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利,钱立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1560号原告:陈福利,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被告:钱立争,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陈福利与被告钱立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立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07年8月至2016年12月份被告钱立争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12月22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钱立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8月至2016年12月份,被告钱立争多次向原告陈福利借款,双方就借款未约定利息,2016年12月22日,经双方核算,被告钱立争累计拖欠原告陈福利借款30万元,被告钱立争为原告陈福利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由陈福利处借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00借款人:钱立争2016年12月22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利主张被告钱立争累计向其借款30万元,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钱立争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涉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钱立争于2016年12月22日为原告陈福利出具借条,原告陈福利于2017年3月9日将被告钱立争诉至本院,应视为已为被告钱立争预留了合理的还款期限,因此对原告陈福利主张被告钱立争及时还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钱立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福利借款本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钱立争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