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祥宇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睢宁良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祥宇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睢宁良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徐州鹏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先良,王秀侠,杨红侠,岳菊,韩修堂,姬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39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元府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300060175275T。被执行人徐州祥宇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凌城镇金辉大道1号被执行人睢宁良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八一东街北24-200号被执行人徐州鹏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三闸村被执行人王先良,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王秀侠,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杨红侠,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岳菊,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韩修堂,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姬茂芝,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祥宇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睢宁良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徐州鹏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先良、王秀侠、杨红侠、岳菊、韩修堂、姬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睢证执字第7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祥宇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睢宁良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徐州鹏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先良、王秀侠、杨红侠、岳菊、韩修堂、姬茂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公证处(2016)徐睢证执字第7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胜审 判 员 周柯柯代理审判员 陈晓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