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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波、高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波,高建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新平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杨武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波,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忠,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波、高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3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