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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五松山宾馆院内右侧。负责人:万国庆。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法定代表人:候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池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6)池仲字第34号仲裁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得款项8161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