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孝成与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孝成,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4114号原告罗孝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袁路程,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地址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定代表人段恒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胜文,该支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地址娄底市娄星区东贸街470号。法定代表人人:钟海汹,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孝成与被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孝成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孝成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