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844泰州市鼎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塘桥村村民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鼎都养殖专业合作社,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塘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844号原告:泰州市鼎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塘桥村。法定代表人顾书厢,社长。被告: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法定代表人:孔晓霞,镇长。被告: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塘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塘桥村。法定代表人:申向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鼎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塘桥村村民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鼎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鼎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环 震审判员 段 焱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