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吕杰与XX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杰,XX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81号原告:吕杰,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雷,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吕杰与被告XX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吕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吕杰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