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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文虎、高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虎,高某1,高某2,李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5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某1。申请执行人:高某2。高某1、高某2申请执行人法定监护人:高文虎被执行人:李文德,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德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179.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志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