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建平、高辉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平,高辉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建平,女,1981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被执行人:高辉加,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建平与被执行人高辉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辉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建平执行标的款371755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高辉加承担执行费5476元。尚有377231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高辉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执7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孔富审 判 员 万志武代理审判员 饶路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