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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长锁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长锁,闫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399号申请人: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甲咀村110国道沙城收费站东。法定代表人:王书丛被执行人:杨长锁,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沽源县。被执行人:闫启军,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张北县。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杨长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长锁、闫启军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刘晓伟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