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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兰英、简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兰英,简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664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6050678F。法定代表人:庄德南,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琴,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船场信用社客户经理,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炳文,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科员,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兰英,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少青,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良,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兰英、简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