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元富申请执行任小兵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元富,任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任元富,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地址:沁阳市。被执行人任小兵,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任元富申请执行任小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军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