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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754号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清村。法定代表人:翁春木被告:陈英,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