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754号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清村。法定代表人:翁春木被告:陈英,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