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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33号原告蒋章程诉被告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章程,赵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33号原告:蒋章程,男。被告:赵志,男。原告蒋章程与被告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蒋章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章程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蒋章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智勇审 判 员  盘承国人民陪审员  胡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 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