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33号原告蒋章程诉被告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章程,赵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33号原告:蒋章程,男。被告:赵志,男。原告蒋章程与被告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蒋章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章程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蒋章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智勇审 判 员 盘承国人民陪审员 胡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 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