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126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谭自良与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自良,于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26民初673号原告:谭自良,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于保,男,汉族,现年35岁,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叶城县。原告谭自良与被告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谭自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自良负担。审判员 孙志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谷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