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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顾玉湖与李志昌、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湖,李志昌,洪峰,王桂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067号原告顾玉湖,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告李志昌,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洪峰,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第三人王桂桥,女,成年,汉族,住。原告顾玉湖诉被告李志昌、洪峰,第三人王桂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顾玉湖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玉湖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昌、洪峰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湖撤回对被告李志昌、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顾玉湖负担。审 判 长  董长胜审 判 员  周爱春人民陪审员  吕丽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