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被告林泽宇、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林泽宇,林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福华,行长。被告林泽宇,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林娟,1956年8月4日,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被告林泽宇、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5月29日林泽宇向原告借款190000.00元,被告林娟为担保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地址人民法院经送达,无法送达且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00元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米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