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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洁与郝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郝贵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507号原告:张洁,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郝贵兰,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洁与被告郝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洁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借款本金被告已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判员  吴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