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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晓新,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孙静,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朱晓新与被申请人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一套。朱晓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XX镇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