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280董友生与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友生,杨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280号原告:董友生,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杨森,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董友生与被告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董友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友生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董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