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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罗茂展与刘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展,刘建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644号原告:罗茂展,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建松,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罗茂展与被告刘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罗茂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茂展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罗茂展负担。审判员  刘恩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