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义杰与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杰,胡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732号原告:赵义杰,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胡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华,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赵义杰诉被告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8日,原告赵义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一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赵义杰负担。审判员 李大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庹文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