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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义杰与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杰,胡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732号原告:赵义杰,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胡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华,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赵义杰诉被告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8日,原告赵义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一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赵义杰负担。审判员  李大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庹文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