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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潘鼎武、王珍英、乐平美、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潘鼎武,王珍英,乐平美,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广德县。负责人汪国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潘鼎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珍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乐平美,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柳世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隆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鼎武、王珍英、乐平美、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鼎武、王珍英、乐平美、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34557.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鼎武、王珍英、乐平美、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潘鼎武、王珍英、乐平美、柳世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与土地,该房产与土地已另案查封,尚在处理中,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