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建昭与刘旭辉、陕西交通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昭,刘旭辉,陕西交通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昭,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刘旭辉,男,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被执行人陕西交通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法定代表人高建国,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受理王建昭与刘旭辉、陕西交通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旭辉、陕西交通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旭辉、陕西交通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0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