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李治品、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李治品,李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270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责人:郭吉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财,系客户经理。被告:李治品。被告:李安。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诉被告李治品、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李治品、李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治品、李安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李治品、李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治品、李安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未能向法院提供李治品、李安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