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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耿见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见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680号罪犯耿见龙,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下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见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2658号、(2015)宁刑执字第95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耿见龙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耿见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耿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耿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见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四日(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