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跃哉与李小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哉,李小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16号原告:周跃哉,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先有,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明,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周跃哉与被告李小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周跃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跃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跃哉��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周跃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梦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