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宜昌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鄢中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鄢中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2506-2。法定代表人康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鄢中爽,男,1972年8月6日是,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系宜昌市伍家岗区永顺门都业主。本院在执行宜昌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鄢中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68号执行裁定,确定被执行人鄢中爽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69097.5元(含执行费923元),并以66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申请执行支付自2013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鄢中爽在清偿债务23331元后未再继续清偿债务,且无履行能力,本院作出(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68-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宜昌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发现被执行人鄢中爽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依据生效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截止2017年3月10日止,扣除被执行人已清偿的23331元债务,被执行人鄢中爽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50171.5元、利息2844.73及迟延履行金5882.6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3元,以上合计59681.84元,另以432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鄢中爽的银行存款59681.8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鄢中爽以432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