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姚吉玲、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姚吉玲,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77号。负责人:张昌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店埠支行负责人。被告:姚吉玲,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斌,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被告姚吉玲、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韦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