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姚吉玲、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姚吉玲,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77号。负责人:张昌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店埠支行负责人。被告:姚吉玲,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斌,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被告姚吉玲、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韦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