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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许丽诉崔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崔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649号原告:许丽,女,1984年4月15��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刘明君。被告:崔占明,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许丽与被告崔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明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占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4200元。事实和理由:崔占明于2013年11月29日经人介绍到原告处购买种子,因崔占明家中钱款不足,赊购价款4200元的种子,当原告催要时崔占明推拖不予偿还。被告崔占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崔占明2013年11月29日在许丽经营的梨树县双河乡荣升农资经销处赊购198玉米种子35袋,辽科1号玉米种子25袋,每袋价款70元,合计价款4200元。本院认为,崔占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辩解,应视为对许丽诉讼请求的默认,崔占明欠许丽种子款事实清楚,应履行给付义务,许丽诉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许丽要求崔占明给付种子款420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崔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许丽饲料款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崔占明负担25元,退回许丽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