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与王华、黄伟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王华,黄伟强,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5号。负责人:蔡建龙。被执行人:王华,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黄伟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殷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华、黄伟强、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5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