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彭德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国,彭德文,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建国,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朱灿洪,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德文,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梁泽泰。本案在执行肖建国与彭德文、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湘0112执119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