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蒲勇、赵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6号。被执行人:蒲某,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蒲某、赵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某、赵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蒲某、赵某某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青年街2号1幢4单元6层1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37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