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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军华,彭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云溪区云中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田新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辉,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军华,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彭丹,住湖南省临湘市黄盖湖镇。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被执行人李军华、彭丹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执行行政罚款14000元为由,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现和解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李革华人民陪审员  蒋革新人民陪审员  宋怡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龙调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