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与何业林、陈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何业林,陈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业林,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陈秋云,女,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业林、陈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湘022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业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5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业林、陈秋云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株洲鸿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业林自动履行25000元,2017年5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陈秋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250491元(含执行费36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罡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