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611号原告:崔某。被告: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