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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611号原告:崔某。被告: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