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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瑛,张金其,田林丰,李英,田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包永良,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海瑛,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张金其,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田林丰,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李英,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田六英,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和解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2439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跃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