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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聂灿灿、魏新杰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新杰,聂灿灿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新杰,曾用名孙玉龙,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孝感市孝南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聂灿灿,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灿灿、魏新杰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鄂09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灿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定被告人魏新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聂灿灿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魏新杰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魏新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新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新杰撤回上诉。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09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叶艾文审判员  黎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