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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涟源市伏口镇大伯村民委员会与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源市伏口镇大伯村民委员会,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口镇大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熊成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心群,涟源市伏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梁建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文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小明,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伏口镇大伯村因工商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行初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大伯村委会知道合资煤矿(集体企业)的工商登记由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制企业的事实,但其并未向被上诉人申请注销工商登记。一审以上诉人大伯村委会知道合资煤���(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制企业的事实推定其应当知道原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合资煤矿(集体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证据不足。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行初6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涟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煌审 判 员  柳真真代理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艳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